
唐山市公安局
关于公开征求《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修改《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实施)为《唐山市2021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唐山市公安局具体负责该条例的修改工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3月9日期间,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624995016@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唐山市长宁道956号唐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请邮件上注明《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建议。
附件:《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2021年2月9日
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市容环境和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繁殖、交易、诊疗等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此处隐藏7951个字……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通知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先立案的部门依法查处,并不得就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从事养犬管理(含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或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等事项的;
(二)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将没收的犬只据为已有或者转送他人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者不相互配合、不及时反馈信息或者移交有关案件的,以渎职、失职论处,由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的养犬管理工作由相关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